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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人民法院业务工作考核办法

 

                                         泾源县人民法院业务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编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判工作管理,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责任。根据上级法院和本院的相关规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宁夏法院案件质效评估体系的规定》、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本院制定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裁判文书评查办法》、《庭审能力评比办法》、《审判质效评估工作实施意见》、《审判管理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及本院的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对象 、范围

 (一)考核原则:考核坚持全面、民主、公开、公平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本院各审判业务庭、法庭。

 (三)考核范围:审判业务工作及其它业务工作。

 

第二编  业务工作指标

 

第一章  审判业务工作

第三条  本院各审判业务庭、法庭审判、执行工作实行按季度进行考核的方式,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对考核结果予以公布。各审判业务庭、法庭对已审理、执行完毕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二十日内报审管办评查。

第四条  各审判业务庭、法庭送审管办评查的案件应当具备相应的电子卷宗内容,案件数量、案号应当与统计报表中报结的案件数量、案号一致。刑事案件以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行政案件,应当适用庭审直播点播系统,并将庭审活动刻录光盘备案。

第五条  案件质效评估体系由公正指标、效率指标、效果指标构成。

第一节 公正指标  40分)

第六条  立案变更率[(立案变更数/立案数),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后被二审撤销的案件、一审判决二审驳回起诉的案件为立案变更的案件]。考核分值4.8分,评分标准2,满意值0,警示值1%

第七条  一审案件陪审率(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结案数/一审普通程序结案数)。考核分值4.4分,评分标准1,满意值80%,警示值50%

第八条  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0.4×【上诉改判数/一审判决结案数】+0.6【上诉发回数/一审判决结案数】),考核分值9.2分,评分标准2,满意值0,警示值4%

(一)对因二审出现新证据而被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案件,不做扣分处理。

(二)对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被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案件按泾源县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定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生效案件改判或发回重审率(0.4×【再审案件改判/生效案件总数】+0.6×【再审发回重审数/生效案件总数】。考核分值10.4分,评分标准2,满意值0,警示值1%

(一)对因再审出现新证据而被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案件,不做扣分处理。

   (二)对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被再审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按泾源县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裁判文书评查分(被评查裁判文书总分/评查裁判文书总数),考核分值为5.6分。

第十一条  案件质量评查分数(被评查案件总分/被评查案件数),考核分值为5.6分。

第二节  效率指标30分)

第十二条  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一审简易案件结案数/一审结案数)。考核分值4.5分,评分标准1,满意值80%,警示值50%

第十三条  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法定审限内结案数/结案数)。考核分值6.3分,评分标准1,满意值100%,警示值95%

第十四条  延长审限未结比(延长审限未结案件数/未结案数)。考核分值4.2分,评分标准2,满意值0,警示值1%

第十五条  结案均衡度。考核分值5.4分,评分标准1,满意值1,警示值0.55

第十六条  庭室年人均结案数(全年庭室结案数/庭室行政编制人数)。考核分值4.8分,评分标准1,满意值60,警示值10

第十七条  庭室法官年人均结案数(全年庭室结案数/庭室法官人数)。考核分值4.8分,评分标准1,满意值80,警示值15

第三节 效果指标(30分)

    第十八条  一审服判息诉率(1-上诉案件收案数/一审结案数)。考核分值4.8分,评分标准1,满意值98%,警示值90%

    第十九条  调解率(调解结案数/可调案件结案数)。考核分值4.8分,评分标准1,满意值60%,警示值30%

第二十条  撤诉率(撤诉结案数/一审、再审结案数)。考核分值3.6分,评分标准1,满意值30%,警示值10%

第二十一条  实际执行率[(执行完毕+和解并履行完毕)件数/执行结案数]考核分值6.3分,评分标准1,满意值90%,警示值50%

第二十二条  执行案件程序终结率(终结执行数/执行结案数)。考核分值5.4分,评分标准2,满意值10%,警示值25%

第二十三条  公众满意度。考核分值5.4分。

第二十四条  各类诉讼案件二个月内审结超过70%的,每增一个百分点加0.5分;案件超期一件,扣3分。因案件质量问题被上级法院通报的,视情节每件扣0.5-3分。

第二十五条  考核分数的计算。评分标准1代表(指标实际值-指标警示值)/(指标满意值-指标警示值)×指标分值;评分标准2代表(指标警示值-指标实际值)/(指标警示值-指标满意值)×指标分值。

第二章 其他业务庭室考核

     第二十六条  执行局业务考核。

(一)案件执行率。考核分值20分,评分标准1,满意值90%,警示值70%

(二)实际执行率。考核分值10分,评分标准1,满意值90%,警示值50%

(三)执行案件程序终结率。考核分值10分。评分标准2,满意值10%,警示值25%

(四)执行中止率。考核分值10分,满意值10%,警示值20%

(五)执行期限。执行案件三个月内执结率不低于30%。考核分值10分,评分标准1,满意值30%,警示值20%

(六)案件质量分。考核分值10分。

(七) 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法定审限内结案数/结案数)。考核分值10分,评分标准1,满意值100%,警示值95%

(八) 延长审限未结比(延长审限未结案件数/未结案数)。考核分值10分,评分标准2,满意值0,警示值1%

(九)  庭室年人均结案数(全年庭室结案数/庭室行政编制人数)。考核分值5分,评分标准1,满意值40,警示值10

(十)  庭室法官年人均结案数(全年庭室结案数/庭室法官人数)。考核分值5分,评分标准1,满意值50,警示值15

 第二十七条  审判管理工作考核。

(一)按照《审判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办法》严格进行案件评查,考核分值20分。不能按时评查完毕或评查工作出现疏漏每件次扣1分;每半年由评查小组对评查过的案件进行一次抽查,评查工作出现重大疏漏严重影响案件质量问题的每件扣1分。

   (二)审判委员会会务工作,考核分值10分。审判委员会会务工作出现差错的,每次扣减1分。

   (三)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考核分值10分。审判流程监督、管理、检查工作不到位的,每次扣减1分。

   (四)案件预警通报,考核分值10分。临近审限案件预警通报不及时的,每件次扣减0.5分。

   (五)审判管理通报,考核分值20分。全年发通报不低于10期,每少发一期扣2分。

   (六)庭审观摩和法律文书评比工作,考核分值10分。未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庭审能力及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考评的,每次扣减1分。

   (七)司法统计工作,考核分值20分。司法统计工作出现迟报、漏报、错报的每次扣1分;

    第二十八条  立案、信访业务考核

   (一)一审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不应当立案而错误立案,以及审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每件扣2分。(考核分值10分)

(二)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裁定上诉后被二审撤销的案件,每件扣2分。(考核分值10分)

(三)受案准确率为99%考核分值10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0.2分。

(四)案由准确率为95%考核分值10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0.2分。

   (五)预收诉讼费准确率为100%,考核分值10分。每错收一件扣0.2分;擅自减缓免诉讼费的,每件扣1分。

(六)法定期限内立案率为100%,考核分值10分。每出现一件超期立案,扣减0.5分。

(七)立案材料、立案信息填写齐全率为100%考核分值10分。立案材料、立案信息填写不齐全的,每件扣0.2分。

   (八)诉前保全案件,考核分值10分。未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的,每违反一次扣1分。

   (九)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案件移送业务庭,每件扣0.2分。(考核分值10分)

   (十) 立案、信访接待,考核分值10分。做好信访接待解释答复工作台账健全,由于工作作风问题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非正常越级上访的或引发群体事件、矛盾激化的,每件次扣减2

 

   (十一)立案庭所承办的案件质效部分的考核方式参照本办法案件质效评估体系的相关规定,权重为30%;立案、信访业务的考核权重为70%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工作考核

   (一)严格公文处理制度,考核分值10分。未能按时按规定上通下达或不按规定办理公文拟稿、审核、签发、校印和收文、传阅、立卷、归档等事项的,每件次扣1分。法律文书未经主管院长、庭长签字而盖印章的,每次扣1分。

   (二)保密工作,考核分值10分。保密工作不到位出现差错的,每次扣减0.5分。

   (三)会务安排,考核分值10分。会务安排发生疏漏的,每次扣减0.5分。

   (四)严格财经纪律,认真执行财务制度,每年公开2次财务。因财务工作影响正常工作的,每次扣1分。(考核分值10分)

   (五)建立财物管理制度,考核分值10分。财物按制度管理、登记、发放,乱发乱放财务的每次扣1分。

   (六)不按制度管理微机、图书、音响、档案、治安卫生、餐厅、锅炉等公共财物,不遵守水、电、电话费用管理制度的,造成损失由个人赔偿外,每次扣1分。(考核分值10分)

   (七)网络管理,考核分值10分。网络管理工作出现差错的,每次扣减0.5分。

   (八)后勤管理混乱,影响工作,受领导批评的或不能认真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的,每次扣1分。(考核分值10分)

   (九)不按制度管理车辆,节假日车辆不入院停放或驾驶员无派车单私自出车的,每次扣0.5分。考核分值10分)

   (十)驾驶员在出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每次扣2分。考核分值10分)

 第三十条  法警队工作考核

(一)警务保障 (考核分值50分)

1、警卫法庭时动作不规范,每人次扣减0.5分。

2、警卫法庭时接打电话,每人次扣减0.5分。

3、警卫法庭时着装不规范,每人次扣减0.5分。

4开庭前未对诉讼参与人及旁听群众进行安全检查的,每次扣0.5分。

5、警卫法庭不负责任,致法庭秩序混乱,每次扣减2分。

6、不按时押解人犯,致开庭时间拖延,每次扣减1分。

7、押解人犯时,致人犯受到人身伤害,每次扣减5分。

8、滥用警具、警械,每人次扣减1分。

9、不进行警务训练,每次扣减1分。

10、所押解的人犯脱逃的扣减9分。

11、机关保卫工作不到位,发生一般事故的,每次扣减3分。

12  严格执行值班制度,无故脱岗,发现一次扣 1分。

 (二)突发事件(考核分值20分)

1、不参加突发事件处置的,每次扣减3分。

2、处置突发事件措施不当,产生不良影响,每次扣减2分。

3、未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扣2分,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不完善扣1分。

(三)协助配合审判执行情况(考核分值30分)

1、未经批准,不协助配合审判、执行工作,每人次扣减1分。

2、协助配合时,采取措施不当产生不良后果的,每次扣减2分。

3、协助送达法律文书遗失的,每次扣减1分。

第三十一条  政工科工作考核(考核分值100分)

    (一) 专项活动组织落实不到位的,每次扣减0.5分。

(二)申报法官等级、法警警衔调整工作出现差错的,每次扣减0.5分。

(三)人员录用、交流、任免工作中出现差错的,每次扣减0.5分。

(四)业务培训、政治学习组织落实工作不到位的,每次扣减0.5分。

(五)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出现差错的,每次扣减0.5分。

(六)考勤工作出现差错的,每次扣减0.5分。

(七)与纪检室协作每月督察一次,每减少一次扣减0.5分。

 第三十二条  纪检室工作考核(考核分值100分)

(一)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的,每次扣减0.5分。

(二)接待、处理检举控告不及时的,每次扣减0.5分。

(三)调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不及时的,每次扣减0.5分。

(四)廉政教育工作不到位的,每次扣减0.5分。

(五)预防违法违纪工作不到位的,每次扣减0.5分。

       

 第三编  队伍及党风廉政建设

  

        第一章  队伍建设(考核分值10

    第三十三条 干警要严格遵守院里的各项规定,勤政务实、开拓创新、廉洁自律,积极完成院党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出现差错的每次扣所在庭室 0.2分。

第三十四条 积极参加院内的各种学习,学习内容应当有学习记录。庭室成员无故缺席的每人次扣所在庭室0.2分。

第三十五条  参加集体活动,不听从统一安排或庭室成员无故缺席的每人次扣 0.5分。

第三十六条 干警应当严格遵守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保持法官的良好形象。开庭、开会、执行任务时按规定着装,否则每发现一人(次)扣所在庭室0.2分。

第三十七条  认真做好保密工作,不泄露审判机密,每发现一次泄密事件扣所在庭室 0.5分。

第三十八条  认真执行考勤制度,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无故迟到、早退、串岗的,发现一次扣所在庭室0.2分。

        第二章  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分值10分)

第三十九条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会议精神,对该项工作应当有安排有部署,未安排部署此项工作的扣0.5分。

第四十条  分管院长与部门负责人按要求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按照责任目标的内容组织实施,否则扣0.5分。

    第四十一条  按照“一岗双责”要求,部门负责人应进行年度书面述职述廉,没有述廉报告的,扣所在部门0.5分。

第四十二条 能够按要求组织本部门同志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上廉政党课等活动。积极参加院组织的或代表我院参加上级部门廉政演讲比赛、书画比赛、知识竞赛等活动,部门不积极配合廉政工作的每次扣0.5分。      

    第四十三条  落实我院警车和公务车辆管理规定,包括派车审批及假日封存、检查督察等执行情况。违规使用公务车辆被上级法院或有关部门发现,一辆(次)扣1分,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扣2分。被院机关督查通报,又不及时说明情况的,一辆(次)扣1分。

      第四十四条 认真落实法官投诉制度,全年被投诉经调查确有违纪事实的,每件扣0.5分。

     第四十五条 认真落实“四拒”通报制度,每季度应及时向纪检监察室报送“四拒”信息。未报送的少一期扣0.5分。

第四十六条 聘请廉政监督员积极协助纪检监察工作,对廉政监督员所提意见和建议重视和落实不够的,每件扣0.5分。

第四十七条 认真贯彻落实“五个严禁”、“十条禁令”等禁令内容,加强司法作风和纪律作风建设。遵守本院“1+4”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机制规定,对被因一般性问题发放“提醒谈话通知卡”的干警,每次扣0.5分;对因违纪苗头性问题的干警发放“违纪苗头警示卡”的干警,每次扣1分;对因轻微违纪问题的干警被发放“限期整改督促卡”的干警,每次扣1分。被上级法院或其它部门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并予以通报的每人次扣2分,被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并予以通报的每人次扣1分。

第四十八条 干警因违法违纪被上级法院或有关部门查处、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一人次扣1分,警告、记过处分一人次扣2分,记大过以上处分一人次扣3分。

      第四十九条  对上级法院转批或本院领导批转的案件不认真配合或做不好当事人工作,导致反复上访的(个别无理老上访户除外),每件扣1分,导致被上级法院、纪委、检察部门查处、新闻媒体曝光的,每起案件扣3分。

 

                                第四编  附则

 

第五十条  考核被确定为前三名的庭室,予以奖励。

第五十一条  考核被确定为最后一名的庭室,要做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第五十二条  本考核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三条  本考核办法自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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