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与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进一步提高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自觉性,进一步增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人民法院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与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由本院政工科负责。办公室、纪检监察室以及各审判法庭、执行局为具体联络事项的承办部门。
第三条 联络工作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法院重点、难点工作,争取人大指导和支持。年度工作要点、重点工作进展、重大活动方案以及其它重要事项,均要主动向人大报告。
(二)认真做好接受人大执法检查、人大和政协组织的视察工作,要为执法检查、视察工作提供便利。院主要领导要亲自报告或通报工作,如实解答问题,虚心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围绕法院的重点工作,每年应召开两次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协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做好必要的调查研究等准备工作。
(四)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公开审判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邀请他们参与重点案件的执行工作。
(五)每季度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报送《泾源法院》期刊报,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能够随时了解本院的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条 对于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要求报告结果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来信来函等交办事项,政工科应及时进行登记,并在3日内提出具体的承办意见和承办部门,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条 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交办事项,应当确定主办部门、协办部门。协办部门应当与主办部门密切配合,不得推诿、扯皮。
第六条 各承办部门接到交办事项后,应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所承办的交办事项。政工科应切实履行对交办事项办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协调职责。
第七条 交办事项应当在交办机关确定的时限内办结并报告。因特殊情况不能在确定的时限内办结的,承办部门应提前向政工科说明原因和进展情况。政工科应当提前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第八条 对于交办事项,承办部门必须向政工科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要具有针对性,做到于法有据,说理充分,避免答非所问。属于应当解决且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应当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九条 承办部门提交的书面报告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送交政工科,政工科对报告内容审查后,向交办机关答复,必要时会同承办部门共同答复。
第十条 对于人大、政协机关关注的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办案部门在合议前应当主动征求关注机关的意见,并在合议时充分考虑。关注机关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应当在结案前向关注机关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与人大、政协联络工作纳入部门及个人绩效考核体系。凡未完成交办任务的部门和个人,将按照绩效考核办法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政工科应对人大、政协机关交办事项工作建立登记备查,并负责交办事项的考核。其它庭、室、队、局对人大、政协直接交办事项在收到交办单三日内报政工科登记备案,对交办事项办理结果在报告人大、政协机关之前报政工科登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于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