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民法院配备的枪支,主要用于保障审判业务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法院司法警察配备使用枪支,是依法执行公务的需要,必须按照配备标准和范围配发枪支。
第四条 本院的司法警察因执行公务,可以使用公用枪。
第五条 法警配备枪支,必须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强,有两年以上法院工作实践。
第六条 配备枪支人员必须经过人民法院政工科、纪监室资格审查后,参加中级法院司法警察支队或公安机关组织的培训考核。
第七条 持枪人员执行任务时必须贴身佩带枪支,严防因麻痹大意造成被抢、被盗、丢失。
第八条 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
第九条 在不准携带枪支的地区和场所,持枪人员应主动将枪支、子弹交当地公安机关或指定单位临时保管,不得隐匿。
第十条 持枪人员离休、退休或调离时必须将枪支、子弹和持枪证件一并交回原单位。
第十一条 携带枪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将枪支、子弹转让、转售、借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也不得与其它单位和个人调换枪支或以枪支子弹交换其它物资;
(二)严禁将枪支、弹药存放在家中、办公室;
(三)严禁持枪人员任意鸣枪;
(四)严禁携带枪支酗酒、游览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
(五)严禁用枪支开玩笑和枪口对人;
(六)严禁动用枪支从事任何与审判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 持枪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如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警告无效,可使用枪支:
(一)押解、看管人犯,遇到以暴力抗拒,抢夺枪支、行凶或脱逃,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二)公开审理案件时,犯罪分子以暴力袭击法庭、危及公民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三)执行公务人员的生命安全受到暴力威胁,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第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公用枪支领取借用制度,手续要齐全,责任要明确。执行公务完毕后,应及时交回,集中统一保管。
第十四条 实行枪弹分离制度。枪支弹药的储存,必须建立枪支弹药库(室),枪弹分开存放,要有监控、报警、防盗、防火设备,并有专人看管。
第十五条 建立枪支保养制度。对未使用过的枪支每半年擦洗保养一次,对已使用过的枪支每季度擦洗保养一次,保证枪支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