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院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在全院营造一个美观、舒适、整洁、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卫生区域划分
1、各庭室办公室卫生由各庭室自行打扫;
2、机关“三包四化”区域、院落卫生、楼道、卫生间、审判法庭、会议室由办公室保洁员负责打扫;
4、餐厅卫生由餐厅工作人员负责打扫;
5、单身职工宿舍由各自负责打扫;
6、值班室卫生由值班人员负责清理。
第二条 卫生标准
(一)室内卫生:
要求做到墙壁无灰无渍无蛛网,地面随时保持干净,无痰迹、烟头、碎屑,门窗、玻璃、灯具保持清洁;办公用品、资料和桌椅、沙发、茶几、衣架、等摆放整齐有序,无乱放杂物;纸篓无堆积过多现象。
(二)公共环境卫生:
1、大楼内公共环境卫生
要求保持地面清洁,无污物、无纸屑、无烟头,无乱放杂物。门窗、灯具、楼梯护栏保持干净整洁。洗手间地面干净明亮,水池保持清洁,无异味,无污水,无未冲大小便,纸篓内无过多手纸。
2、“三包四化”区域及院落卫生
“三包四化”区域、办公大楼内外院落的公共区域,要求地面及路面干净整洁,无果皮、纸屑、烟头、痰迹。墙面无明显污渍,无乱张贴广告,无随意堆放物品,无堆积垃圾。草坪美观整洁,无杂物杂草杂树。
第三条 卫生清扫时间规定
1、保洁员每天上班时间为工作日上午7点至11点,下午13点至17点,上班期间必须在岗。
2、各庭室办公室每天上班前清扫一次,随时保持办公环境清洁,垃圾日产日清。
3、楼道、会议室、大小法庭,每日上下午各清扫一次,会议室和法庭每次使用后要及时进行打扫。
4、卫生间每天上下午上班之前清扫完毕,随时保证卫生间清洁。
5、大楼内外及“三包四化”区域公共环境每天上下午各清扫一次,雨、雪天气随时清扫,重大活动、节日前彻底清扫所有区域,经常保持清洁。
第四条 督查检查
检查小组由院领导组成,采取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末检查,如遇特殊情况,随时检查。院督查组每月开展一次督查。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本院卫生的平时管理和监督,保洁员负责公共区域卫生的保洁、维护和监督。
第六条 各庭室应当定期进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干警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全体干警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七条 各庭室卫生有脏、乱、差现象的,每发现一次扣庭室考核总分1分,办公室管理的卫生公共区域有脏、乱、差现象的,每次扣1分。通报后未按时按要求整改的,每次扣2分。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卫生环境的清扫保洁。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