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法院利益、保障司法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院各庭室及全院干警。
二、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印章的保管
1、我院公章由院长指定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人私章由财务室指定专人保管,各庭室印章由各庭室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各印章保管人员名单须报办公室备案。
2、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庭室、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3、严禁干警私自将印章带出我院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写《印鉴使用签批单》,征得其庭室负责人同意,并经主管院长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办理。如确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写借据并载明印章使用用途后,经院长批准,方可带离我院。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4、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庭室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5、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6、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二)印章的交接
印章移交须办理交接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缘由、图样等信息。
(三)印章的停用
1、印章使用损坏;
2、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三、印章使用
(一)使用范围
1、凡属以我院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以及法律文书等一律加盖我院公章;
2、凡属庭室业务范围内的加盖庭室章;
3、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加盖财务专用章。
(二)使用程序
1、印章使用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主管院长签发的文件、合同、法律文书等,印章管理人有权拒印。
2、严禁在空白法律文书、证明及介绍信上使用印章。
3、因工作特殊确需在空白法律文书、证明、介绍信上加盖印章时,须经主管院长签字同意方可。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主管院长及庭室负责人汇报用印空白文件的使用情况,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作废;已使用空白法律文书、证明及介绍信须报办公室备案。
四、财务印章管理
1、 二枚印章必须分开保管,不可一人同时保管使用,一般情况,财务负责人和会计各保管一枚印章。
2、 上班时间,印章必须放在带锁的抽屉中,休息或离开位置时必须上锁;下班时印章必须放入带锁的柜中,不得随意摆放。
3、印章带离财务室,必须进行登记,注明用途,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时报院长审批。
4、印章加盖在非银行票据的纸质文件上时,必须报财务负责人审核,院长批准,并进行登记。
五、违纪处理
(一)违反以上规定者,我院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给我院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我院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印章保管员应将《印章使用签批单》保存好,每年底交办公室汇总存档。
六、附则
本制度自二〇一二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印章使用签批单
使用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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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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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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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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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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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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