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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人民法院资产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院资产的管理,规范资产的购、发、用行为,降低消耗,提高资产利用率,保障审判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固定资产的来源

1、上级单位为我院配备的资产。

2、本院购买的资产。

3、各部门购买的资产。

4、其他单位赠送的资产。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

1、本院使用的建筑物。

2、建筑物上附着的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消防、网络、综合布线等设施。

3、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书柜、卷柜、床、电脑桌、培训桌、法台、法椅等。

4、办公办案设备,包括音响、汽车、监控、微机、电视、电话、传真机等。

5、警具、戒具、枪支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登记

1、固定资产登记要详细具体,由专人负责登记、管理工作。

2、每年11月底前办公室要对各庭室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3、各庭室要对本庭室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登记册应作为重要资料保存,以便核查。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资产实行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原则。办公室明确一名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对全院资产的管理;各庭室内勤具体负责本部门资产的管理。

(二)全院购置的资产,由办公室资产管理员负责登记、造册、入帐、发放。其中库存物品由兼职保管员直接管理、发放。

(三)办公室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档案。建档范围包括车辆、计算机、打印机、一体机、复印机、传真机、录像机、照相机等贵重物品。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

(一)全院资产的购置,由办公室负责,经办人应根据办公室的购物通知单、按照“多家比较、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问价、比价、议价、定价,对购置大宗办公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应签定采购合同。各庭室急需的物品,经分管财务院长批准后由办公室购置。

(二)各庭室需要购置资产,应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报经分管财务院长批准研究决定后购置。

(三)对无偿拨入和接受馈赠的资产,如知原价的按原价记帐,查不到原价的比照同类资产现行市场价格入帐。

(四)资产购置后,由资产管理员依据合同、发票,检查核对数量和质量无误后,填写《资产增加登记表》及物品入库单一式三份入库。其中,资产登记表一份留存,一份记实物帐,一份连同发票交会计记帐。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发放和领用

(一)各类资产的发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办公室管理人按有关规定发放,各庭室领用大件办公用品、一次性消耗的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采取登记的办法领用。由保管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领用物品登记簿》,领用部门的负责人登记领用。

(二)对可以长期使用的办公用品及使用数额较大的低值易耗品,采取限额发放的办法进行登记发放。

(三)领用庭室或个人对使用时间较长的物品,例如订书机、计算器等,可以旧换新,凭交回的旧实物换领新实物。

(四)领用庭室将资产交回时,保管人员在登记簿上记载交回时间。

(五)资产无论是借给本院有关部门还是外单位使用,由分管财务院长批准。借用时应由借用人出具借条,约定归还日期,由借用人签收后借予。借用的资产毁损,由借用部门或单位赔偿或修好后归还。贵重物品一般不予外借。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维护

(一)资产的管理要根据季节变化情况,经常检查,保持通风、干燥,以防止物品受潮、发霉、变质、变形、虫蛀而损耗、毁损。

(二)资产要按照储藏、使用要求,在使用后定期采取擦洗、涂油、凉晒等措施,进行维护。

(三)库房内要设置消防设备,严禁吸烟,防止火灾。做好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工作,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库房。

(四)资产维修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五)个人使用的物品、器材和工具,均由使用人负责;多人使用的专用物品,应明确有专人负责。庭室负责人负责监督管理。

(六)资产管理员要在资产管理档案中,详细记载从设备购置之日起有关使用、养护、故障、事故、维修、运转等情况,以加强管理、维护。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赔偿

(一)使用庭室或个人对资产造成毁损、浪费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赔偿损失。

(二)对无故损坏的,要责成责任人修复或全部赔偿;对因责任事故造成毁损的,要根据责任大小,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要酌情予以赔偿。

(三)属于违纪违法行为造成的责任事故,致使资产毁损的,除赔偿损失外,还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政纪责任。

(四)造成资产毁损的部门,有关部门负责人要责成使用人写出情况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办公室备查。

第九条    资产的盘点

办公室要建立资产实物定期盘点制度,由资产管理员会同保管员对固定资产每年盘点一次;对低值易耗品每半年盘点一次。帐、卡、物不相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由管理员、保管员填写《资产盘赢、亏损表》一式两份,经分管院长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员和财务人员作帐务处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核销

(一)固定资产因损坏或自然损耗而无法使用时,应在庭室登记后向办公室申请核销。

(二)产权变动和处置应根据院领导的安排布置由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变动后,出售的资产变价款收入均纳入本院专用资金。

(三)对毁损、变质、失效、淘汰并确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报经院领导同意办理资产报废手续。使用庭室填写《物品报废单》一式两份,经分管财务的副院长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员和财务室作帐务处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交接

(一)庭室负责人工作调动的,应将庭室的固定资产一并交接;一般干警工作调动的,只将个人所用固定资产交接,交接时应有庭室负责人及办公室人员在场,并负责清点核实。

(二)交接应列具清单,交接双方、庭室负责人及办公室人员应在清单上签字。

第十二条    对资产管理监督检查,每半年一次,由院纪检监督室负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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