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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法院公开宣判范玉碧等8人涉恶案件

    814,泾源县法院对被告人范玉碧、范玉玺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范玉钊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罗昊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杨生虎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潘正勤等三人犯非法拘禁罪一案公开宣判。

    法院查明,2005年被告人范玉碧、范玉钊开办了“诚信公司”(未注册登记),以高利放贷为主要业务。2005年至2015年期间,为催收债务,被告人范玉碧、范玉钊、范玉玺纠集被告人杨生虎等人,以暴力、威胁、滋扰、恐吓及驱赶从业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他人经营场所等手段,在固原市县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有他人财物,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被告人范玉碧等人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事实10起、违法事实1起,其中被告人范玉碧参与实施8起犯罪行为、1起违法行为,被告人范玉钊参与实施8起犯罪行为、1起违法行为,被告人范玉玺参与实施6起犯罪行为,被告人杨生虎参与实施3起犯罪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玉碧、范玉钊自2005年开办“诚信公司”以来,多次向他人发放高利贷,并纠集被告人范玉玺、杨生虎以暴力或“软暴力”相威胁助其催收债务,形成了以被告人范玉碧、范玉钊为纠集者,被告人范玉玺、杨生虎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以被告人范玉碧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万元;以被告人范玉钊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以被告人范玉玺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以被告人罗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杨生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其他三被告人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拘役四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共计2万元,同时判决各被告人向被害人返还违法所得2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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