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小聚,难免会饮酒助兴,但是如果没有把握好度,就会乐极生悲。那么酒后驾车导致车祸,同饮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马某、兰某、李某、杨某相约到KTV饮酒聚餐。凌晨1点聚会结束后,四人步行至酒店门口,兰某、李某、杨某告知马某在酒店开房居住后,三人遂回家休息。后马某未在酒店居住,并于1时30分许,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经抢救无效后当日死亡。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马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马某家属将兰某、李某、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三人承担马某的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5万元。
泾源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后驾车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但其将自身置于危险当中,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朋友之间共同饮酒、交流感情是人之常情,但相互之间应尽到照看、救助的义务。兰某、李某、杨某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故判决兰某、李某、杨某各向马某家属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法官提醒:相邀同饮虽然是情谊行为,但如果共饮人处于醉酒后的危险状态中,其他同饮者应尽到妥善照顾义务,如将醉酒者交给成年家属照料等。另外在聚会时需理性控制饮酒,确保自身安全,同时杜绝强迫性饮酒、放任醉酒同伴不管等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