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方收到款项后反悔,和解协议是否还有法律效力?
2025年3月,小娟(化名)在送外卖的过程中不小心将小军(化名)的出租车剐蹭。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小娟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娟所在的外卖平台的理赔客服通过微信聊天群促成双方达成一次性了结协议,约定本次事故保险最终赔付2600元,小军不再对小娟进行索赔,小娟不再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双方达成协议后,理赔客服立即将钱款支付给小军,小军收到后反悔,认为双方协商的赔偿金额是车辆维修损失,并不包含其他损失,小军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娟向其支付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1000元。
法院受理后,通过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审查,确认双方在协议第三项中已经确认该赔偿属于一次性索赔结案,小军确认同意。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一次性了结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遂判决驳回小军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民不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作为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应当保持审慎态度,全面了解各自的权利义务,充分了解赔偿项目、赔偿金额等,避免因条款不明引发纠纷。双方达成协议并依法生效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