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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首付”有风险 融资买车需谨慎

近日,泾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贾某在某物流公司购买货车时,该公司工作人员主动向其介绍买车可以办理按揭贷款,且只需“一成首付”便可提车,看似诱人的条件让贾某欣然接受,该公司遂联系了某融资租赁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赶到后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融资租赁合同》等让贾某签字,贾某因文化程度不高,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便在合同上签字,并按照对方要求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等证件。之后贾某履行18期后再未支付剩余租金,某融资租赁公司便将车辆扣回,又起诉贾某请求支付剩余租金、违约金、利息并要求将车辆过户至其公司名下。

开庭时,针对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贾某抗辩称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告知其系办理按揭贷款,因此其才同意签订合同的,结果实际承担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导致8.5万元的车辆其最终要承担近11万元,而且车辆还被原告收回,导致自己车财两空,因此该“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为“套路贷”。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作为成年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应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贾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本案中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情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将逾期罚息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即年利率7.3%计算。虽然合同中约定被告贾某不按期支付租金,原告某租赁公司可以享有对车辆的所有权,但该条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对其要求将案涉车辆过户到其公司名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最终判决贾某向某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剩余租金2万元及逾期罚息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近年来,以所谓“融资租赁”方式购买货车的现象在全国各地悄然兴起,且该类购车方式引发的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通过审理该类案件发现,融资租赁公司往往以“零首付”“一成首付”等条件吸引购车者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中约定购车者仅享有车辆使用权,在按期支付完全部租金后,才能取得车辆所有权,且租金利率较高,一旦出现逾期未付情形,融资租赁公司便会将车辆收回。因此购车者在购买车辆时,应尽量选择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办理按揭贷款,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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