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部电影叫《离婚了,就别再找我》,反映了夫妻离婚后,不希望再来往的心态,但在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后因财产纠纷而对簿公堂的情形却屡见不鲜。近日,泾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为民间借贷纠纷,实为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件,对离婚时夫妻间写的“欠条”效力进行明确界定。
基本案件:被告铁某与原告杨某原系夫妻关系,2023年4月18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当日,为尽快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本人铁某(身份证号XXX)欠杨某人民币(2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整。”该欠条上有被告的签名、联系电话及指纹。两人离婚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笔费用,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现原告依据该欠条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其支付借款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向原告所出具“欠条”的性质如何界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要件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实际交付。追溯本案欠条的出具过程,被告虽然向原告出具了20000元的欠条,但原告并未向被告实际交付20000元借款,双方之间缺乏借贷合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之规定,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的真实意思,根据庭审调查、原告举证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认,被告系为和原告顺利办理离婚手续而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实质就离婚后财产补偿问题达成的一致意见,视为对离婚协议的补充约定,即这是一起名为民间借贷纠纷,实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故本案的案由应更正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按照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裁判规则进行审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由双方协议处理,关于财产分割条款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在离婚时向原告出具欠条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但其仍签署,应视为是对其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照欠条内容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