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二起被告人因向上游诈骗分子提供银行卡而获刑的案件,被告人均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一
曹某系某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因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将其名下一张银行卡提供给王某,并按照王某指示办理U盾、提升额度、绑定手机,先后获得报酬一千多元。据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反映,曹某名下该银行卡不足30小时内银行交易流水近800万元,涉诈入账近400万元,涉电信诈骗案件26起。法院遂以被告人曹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二
无业人员金某在手机“项目之家”App上看见一则关于兼职的帖子后,根据帖子上的联系方式,添加了上线微信,根据上线的指示让朋友陈某注册拼多多线上店铺,并向上线提供陈某名下银行卡和电话卡。据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反映,该银行卡不足一个小时内交易资金达200 余万元,涉诈入账100 余万元,其中涉及全国已经以电信诈骗立案的案件 12 起。法院遂以被告人金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层出不穷,涉诈金额动辄成百上千万元,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党和国家对此采取雷霆高压打击之势,但被告人为赚取快钱,明知其上游进行网络犯罪活动,在高利诱惑下,仍铤而走险,将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提供给上游诈骗分子,帮助上线进行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法官提醒
向他人提供银行卡等帮助其跑分结算,不但得不到高额报酬,还将可能身受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