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马伟)今年以来,泾源县人民法院受理多起因捕捉、买卖野生中华蟾蜍即“癞蛤蟆”触犯刑法的案件,为进一步宣传国家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政策,防止此类案件再次发生,2023年11月1日,在当地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的协调配合下,泾源县人民法院在隆德县联财镇恒光村村委会开展巡回审判,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王某钱等六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狩猎罪一案,当地干部群众五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现在开庭”,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案件正式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1日、3月29日、被告人王某钱分两次从马某军,张某(另案处理)处收购野生中华蟾蜍129斤,支付现金54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系王某钱妻子)在王某钱收购蟾蜍后帮助其提取蟾酥126.8g。被告人马某军、马某临、单某军明知是他人非法捕捞的中华蟾蜍而予以收购207斤,支付现金9700元。被告人马某使用自制抄网、头灯、尼龙编织袋等捕捞野生中华蟾蜍102斤进行贩卖,获利5100元。
庭审中,六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表示以后一定会吸取教训,改过自新,不再做出危害野生动物、危害环境资源的行为。
此次巡回审理使得法律公正威严得到全面彰显,法律的教育引导功能得到充分发挥,给当地的人民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环境资源普法课,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野生动物是国家重要的资源,受到法律保护,人与动物应当和谐共生,不能因为一己私欲而进行非法捕杀、买卖。非法狩猎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不仅触犯法律法规,还损害公共利益,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可能要面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在此告诫广大人民群众,禁止捕杀、售卖野生动物及制品,切勿碰触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