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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捕、收购“癞蛤蟆”受刑罚
  (本网讯丁世琴)近日,泾源法院审结多起非法狩猎罪(抓捕“癞蛤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收购“癞蛤蟆”)案件,分别判处十九名被告人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对六名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单处罚金,并判决被告人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赔礼道歉,以增殖放流的方式赔偿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徐某及其妻子张某某、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李某乙、赵某某、李某丙等十九名被告人先后分别在原州区、隆德县,甘肃省灵台县和陕西省麟游县、甘肃省庄浪县、张家川县等地使用事先准备的头灯、抄网、雨鞋等猎捕工具非法捕猎野生中华蟾蜍,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靳某某等人明知是他人非法捕猎的野生中华蟾蜍而予以收购。经鉴定,涉案的野生动物系中华蟾蜍,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官说法: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李某甲等十九名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靳某某等人明知是他人非法捕猎的野生中华蟾蜍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出以上判决结果。

法官提醒:“癞蛤蟆”又名“中华蟾蜍”,是捕食田间害虫的能手,被收录进《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受法律保护。我国法律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遵纪守法,不要乱捕、滥食野生动物,切莫为了口腹之欲或经济利益触犯法律。“枪响之后,没有赢家”,保护野生动物关乎你我他,共同守护地球家园靠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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