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赵怀吉)近日,泾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失火罪案件,因被告人徐某某随手丢弃一根未掐灭的烟头引燃蒿草,进而引发大火,造成过火林地面积达到38.8公顷,被告人徐某某因犯失火罪被本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判决由其修剪烧伤的39354棵林木枯枝,补植云杉546棵,补植山桃5475棵,补植山杏1375棵,在涉案现场巡山240日,且在当地公告栏张贴道歉信。
2023年3月28日1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彭阳县某乡自家玉米地里干农活。当日12时40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靠在玉米地土坎上吸烟,后顺手将未掐灭的烟头扔到玉米地的蒿草丛中。当日13时许左右,被告人徐某某发现吸烟的地方着火且周围的蒿草和地膜被点燃,电话告知村支书、某林场场长叫人救火,山火于当日15时许被扑灭。火灾烧毁郝区队的柳树壕、马家壕、对面湾的林地林木,并烧毁杨某某储备的饲草和庄基周围果树。
被告人徐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38.8公顷,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造成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损害了森林所承载的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等生态功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认罚态度、履行公益诉讼请求的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烟头虽小,但隐患却不容忽视,本案中,被告人因随手丢弃未掐灭的烟头引发山火,致使集体林地受损,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修复和补植等民事责任。广大群众要以案为鉴,从中吸取教训,莫让小小烟头酿成大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