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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挑衅妨碍执行——司法拘留!

  6月14日晚上,泾源法院执行干警突击执行吴某某与马某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甲之弟马某乙及其父马某丙语气蛮横、无理取闹,谩骂、威胁、侮辱、挑衅执行干警长达半小时,其弟马某乙甚至多次手指到执行干警脸上、向执行干警怀里冲撞,并抓起执行干警的手向自己脸上打,企图激怒执行干警,严重影响干警执行公务。执行法官当即电话联系法院司法警察大队,要求协助。 

  法警大队接到用警申请后,第一时间组织司法警察前往执行现场,将马某乙及其父马某丙口头传唤至法院依法进行询问。承办法警依法调取视频录像、制作询问笔录,最终确定马某乙及其父马某丙的违法事实。询问过程中,马某丙承认错误,并诚恳悔过。马某乙无悔过表现,拒不认错,态度依然嚣张蛮横。 

  马某乙的行为性质恶劣,严重影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严重挑衅司法权威,且在询问过程中无悔过表现,拒不认错。泾源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对马某乙作出司法拘留十日的决定。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司法权威不容侵犯。在此郑重提醒,任何时候都应当理性表达诉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触犯法律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撰稿人:马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提请罚款、拘留诉讼强制措施操作规程(试行)》第五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警察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请院长决定采取罚款、拘留诉讼强制措施: 

  (一)在人民法院内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的; 

  (二)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三)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法律文书、查封标志、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五)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六)拒不服从司法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强行进入审判区域的; 

  (七)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当事人和律师等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的; 

  (八)其他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第三条: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和在人民法院内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制止、控制、带离等强制手段,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根据需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先期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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