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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电网打野猪闯大祸,致人死亡获刑罚 悔之晚矣

    

  近日,泾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五名被告人因私拉电网打野猪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本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1以野猪毁坏庄稼为由联系被告人贺某,让其找有电网的人来打野猪,被告人贺某联系了持有电网设备的被告人高某,当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1安排被告人马某李某2等人开车至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中和村大庄社接被告人高某及电网设备,后返回至被告人李某1家中。被告人李某2开车将被告人高某贺某马某及电网设备拉至泾源县黄花乡平凉庄马某2的苜蓿地里进行安装,被告人高某贺某安装布设电网设备并指挥其他人,被告人马某李某2帮助安装电网、插杆子、将铁丝缠绕固定在杆子上、清除可能影响电网工作的杂草并安排上山挡人,当日20时30分,电网安装完毕,被告人高某开通电源,被告人高某贺某下山至被告人李某1家休息,被告人马某李某2在山上挡人防止被电。约21时,被害人马3路过时触电死亡。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尸体检验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马3符合电击死 

  五名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害人家属与五名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五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五名被告人开放性场地私设电网狩猎,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五名被告人应当预见该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结果,却轻信可以避免,最终造成被害人马某3触电身亡的结果,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案件性质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贺某、马某、李某1、李某2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法官说法:野生动物危害农作物事件偶有发生,广大群众可通过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映等途径进行解决,切不可私自采用不当甚至违法方法进行驱散,私设电网狩猎本身已属违法,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将会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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