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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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人民法院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2015年泾源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案件37件,对38人适用社区矫正。通过对2015年移交社区矫正的37件案件38人进行调研分析,发现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社区矫正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新修订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作了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支撑,但有些条款的规定比较笼统,还有一些事项没有作出规定,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的时限、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权利义务等等。导致实际操作起来有些无所适从。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动作缓慢,迟迟不向人民法院提交调查评估意见。由于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期限短,部分案件审结后,司法行政机关才提交评估意见,导致人民法院判决时无参照依据。

(二)社区矫正社会知晓度不高。社区矫正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社会上许多人对社区矫正的目的、意义和适用程序还缺乏必要的了解,有些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适用前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存在误解,认为缓刑决定权由司法行政机关实际决定。根据调查、走访部分乡镇除了分管领导知晓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情况外,其他领导知之甚少;少数村主职干部根本不知道本村“有没有社区矫正人员、谁是社区矫正人员”等基本情况;部分单位、干部和居民不知道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作用。

(三)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人民法院委托调查的初衷存在一定脱节人民法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调查评估是基于“对所居住社区有无重大不良影响”的目标设计制作,针对性较强。但司法行政机关往往习惯于注重和强调对被告人社区矫正的客观实际困难,将有效监管的落实可能性和执行难易度作为出发点,忽视对法院委托判前调查目标的回应。由于两者不能有效衔接,导致反馈结论的针对性、实效性不足。如我院审理的被告人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该案犯罪数额小,被告人归案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后建议不判处缓刑原因是,该被告人户籍在泾源县,但最近刚在银川市经营一餐馆,难以监管。这反映出司法行政机关对判前调查的目的和性质把握不到位。若人民法院据此判处被告人于某某实刑,对被告人于某某而言有失公平,不利于罪犯更好地改造,也刑罚的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相悖。故本院未采纳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而对被告人于某某宣告缓刑。但在交付执行时,司法行政机关以其不同意适用社区矫正为由,拒不接收被告人,导致被告人脱管或漏管。

(四)“人户分离”导致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判前委托调查评估、判后接收社区矫正人员衔接不畅。司法行政机关对法院委托的“人户分离”被告人的判前调查、判后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存在推诿现象。根据法律规定社区矫正人员一般实行居住地管辖原则;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实践中,有些案件户籍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又往往以其常年在外、无法监管为由,拒绝接收,导致人民法院无法落实社区矫正接收地。如本院审理的童某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被告人童某某系泾源县移民搬迁至银川市灵武市移民。户籍已经迁至灵武市,该市司法行政机关以童某某系刚牵进本市居民,乡里邻居对童某某不认识不了解,童某某亦不在户籍地居住无法调查为由未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还有很多外地籍被告人不能提供已经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或在当地有固定工作及生活来源的证明,有的甚至无固定暂住地。本地司法行政机关多以此为由,拒绝接收上述外地籍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如本院审理的马某某贩卖毒品一案,被告人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但因马某某患有严重的疾病而被暂予监外执行,马某某户籍地在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而马某某在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已生活居住七八年之久。在交付执行时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被告人马某某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暂住证、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等等。马某某常年以打零工为生根本提交不上工作证明,也提交不上暂住证,只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而该司法行政机关推诿不予接收。这样导致执行交接困难,造成脱管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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