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源县人民法院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泾源县人民法院 丁世琴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一项有益探索和重要举措,也是一项新兴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执行模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但是人民法院社区矫正工作在实践的过程中面临一系列困惑和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影响了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
一、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泾源县人民法院法院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认真组织刑庭及相关干警学习领会“两高两部”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治区两办《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意见》、《宁夏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规定》,并从严把握社区矫正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规定,强化各个环节的责任,积极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配合和联系。在案件受理后,经审查拟适用缓刑的,在开庭审理之前,能够全部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评估。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通过庭审中的教育,使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促使其认罪悔罪。社区矫正机构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对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被告人,在判决时一般宣告缓刑。社区矫正机构建议不适用社区矫正的,在判决时一般不适用缓刑。判决生效后,书面告知被告人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及在实施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重点强调违反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泾源县人民法院社区矫正告知书,并及时将被告人及相关文书和材料送达被告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予以执行。在被告人社区矫正期间,密切与社区矫正机构配合,参与社区帮教。通过积极的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我院近年来宣告缓刑适用社区矫正的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基本表现良好,能够在多方帮助下认清错误,服从管理,重新融入社会,做到遵纪守法。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简介
丁世琴:固原市泾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女,30岁。曾有《贪官轻判对司法公信力的消极影响》在固原市第一届审判实务与理论研讨会获二等奖。
此文获得固原法院第三届审判实务与理论研讨会论文优秀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