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创新家事审判原则,凸显家事审判特色
1.确立调解优先原则
坚持诉前调解和判前调解,只有确已无法调解的家事案件才进入诉讼程序,鼓励家事法官积极调解,最大限度地消解当事人之间的恩怨、修复受损的亲情。
2.确立不公开审理原则
家事案件应当“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以保护当事人家庭隐私,避免案件处理后对家庭成员心理及家庭关系和睦造成不良后续影响。
3.确立修复婚姻家庭关系原则
在家事案件处理中,应当尽可能地引导和帮助当事人修补、改善原有的家庭、婚姻关系,尽可能地维护家庭稳定。
4.确立保护家庭弱势成员利益原则
在处理家事纠纷过程中,高度重视保护弱势成员利益,对于妇女儿童、老人以及无劳动能力、收入来源低的成员,在处理具体事项及财产分割中,都应予以照顾和倾斜。
(四)创新构建符合家事纠纷特点的矛盾化解机制
1.建立家事纠纷社会化解决平台
婚姻家庭关系到社会稳定问题,必须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解决。要积极构建司法力量、行政力量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有效整合法院、公安、妇联、司法、民政、团委、工会、村(居)委会等机构的力量,综合利用诉前调解、诉中调解、委托调解等方式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积极动员社会优势力量参与家事纠纷处理,实现对家事纠纷的联动化解和综合治理。
2.建立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认真做好《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尤其是建立与妇联、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的衔接协作机制,形成确保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执行的合力,有效防止家庭暴力行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对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由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采取临时性干预措施。经调查属实的,由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确保人身安全保护制度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