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现行家事案件审判仍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采取相同的审理方式、证据规则、审理程序、审理期限及调解模式,忽视了家事审判内在的特性和婚姻家庭关系的修复职能,亟需对传统的审判模式进行反思、修正和完善。
(一)忽视家事审判中的职权主义,将家事案件等同于一般的财产案件
家事纠纷中很多当事人属于弱势群体,诉讼意识、诉讼能力不强,不懂如何搜集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家事纠纷中的证据往往难以固定,加之当事人的感情程度及婚姻家庭关系也很难通过庭审举证的方式全面呈现。但现行家事案件审判中,仍然遵循一般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往往忽视了家事审判中的职权主义。主要表现在:对于该依职权主动调查的婚姻事实,不依职权主动调查,完全凭当事人的举证材料定案;对庭审中涉及的重要婚姻事实,则往往以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而否认;对于婚姻事件中的举证期限,也死扣一般诉讼的举证期限限制,对于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大都不予采纳;对证据稍微欠缺的财产分割主张、债权债务认定简单地不予认定或驳回诉讼请求;对于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在一方不到庭或拒绝抚养的情况下,法院往往被动地动员出庭一方当事人作出让步或放弃请求……。因此,审理家事纠纷案件,需要法官更主动地干预程序、收集证据,更近距离地观察、把握当事人的情感及家庭状况,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如果法官一味地消极居中裁判,不主动探知事实和调查证据,其结果很有可能会违背公平、正义的要求。
(二)忽视家事案件的情感和伦理特点,审理案件过于程式化、简单化
身份关系案件涉及人与人之间的情感纠葛,具有高度情感和伦理特点。解决家事纠纷的根本目标应是促成当事人之间恢复感情、消除对立、实现和解、弥合家庭伤口,因此应当以人性化方式作为原则。然而,传统家事审判方式处理婚姻案件的方法过于简单化、程序化。例如,当前的婚姻家庭审判职能往往是财产性的,案件一来,法官先问愿不愿意离婚,一旦愿意离婚,审判方向马上变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至于当事人感情的修复问题法官基本不再考虑。还例如,在绝大多数家事纠纷案件中,儿童并不是案件的直接当事人,但不可否认的是,任何家事纠纷都会对儿童的心理和未来成长产生巨大的影响,但法院在案件处理中对于儿童在诉讼过程中的权益保障问题关注严重不足。对于双方矛盾较为激化、情绪较为激动的案件,没有做到借力妇联、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等协助进行适当地心理干预,帮助疏导当事人情绪,达不到妥善化解纠纷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