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家事纠纷涉及的个人隐私或家庭隐私需要保密
作为家事纠纷案件,往往牵涉当事人间极其隐秘的事情,家庭内部纷争自然更不愿被外人知晓。当事人虽然对簿公堂,却还是存在着“家丑不可外扬”的面子心里。如婚姻案件,牵涉夫妻生活细节,其间微妙即使本人也常难以言表;又如子女认领等亲子关系事件,因血统传承与牵连多有难以对外言明的苦衷;有些还有挽救希望的婚姻,却往往因为处理方式不当造成家丑外扬的恶果而导致当事人最终分手。另外,家事纠纷案件大多涉及未成年人利益,家庭的分解和破裂以及其他的家庭纠纷漩涡,往往会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甚至是不可磨灭的噩梦。为了保护家事纠纷中的家庭隐私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对于家事纠纷案件亟需采取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以保证案件处理后对该家庭带来的后续影响。
(五)家事纠纷具有浓厚的亲情关系,调解处理更能弥合亲情、修复关系
家事纠纷案件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一般都存在比较浓厚的亲情关系,有些往往是因为一时气愤面子抹不开才走上了法庭,存在较好的亲情调和基础,调解处理更能弥合亲情、修复关系。只要办案人员经验丰富、方法得当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解开双方的心结,促使双方调解或撤诉处理,从根本上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2010年以来,原州区法院以调解、撤诉方式审结案件5099件,平均调撤率约占审结案件的74.5%。
(六)家事纠纷案件审理难度大,当事人举证难,信访压力大
家事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情感纠葛和社会关系,审理难度较大,主要体现在:不仅涉及到现实纠葛,还夹杂着历史恩怨;不仅要捋清案内的来龙去脉,还要明辨案外的细枝末节;不仅包含财产纷争,还牵涉人身、人格利益;不仅要解开法结,还要打通心结。在证据方面,因当事人在纠纷产生前基于亲情信任,一般不会留意收集相关证据,所以等纠纷发生后往往难以举证,加之有些证人基于双方利益争执不愿出庭作证或者出庭作伪证,为了真正明断这些家务事,法官就必须主动调查取证,以弥补当事人举证之不足的尴尬。案件处理后,如果达不到自己的期望值,当事人便会通过缠诉闹诉、越级上访以及借助社会舆论施加压力,企图“以访压法”,处理不妥当就会引发新的不稳定事件。从这个角度来说,承办家事纠纷的法官除在案件审理上耗费精力外,还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对家事案件缠诉、上访当事人进行情绪安抚、释法、答疑,身心压力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