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说:“在任何一项伟大的事业后面,必然存在着一种精神的力量,尤为重要的是这种精神力量一定与该事业的背景有密切的根源。”
正因如此,2011年以来,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新一届党组高度重视宁夏法院精神培育,在历经近三年的培育、总结的基础上,向全区法院广泛开展了宁夏法院精神征集活动。2014年初,在充分、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论证的基础上,自治区高院党组经过精心提炼,确定“崇法厚德、致公为民、凝心聚力、务实卓越”为宁夏法院精神,为全区法院科学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精神支撑和动力源泉。
如何弘扬好、践行好宁夏法院精神是当前全区各级法院党组应当认真深入思考的首要问题。笔者认为,弘扬好、践行好宁夏法院精神不是一蹴而就的事,也不能仅仅单纯依靠管理这一“法宝”,而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充分激发和发挥法官的实践主体地位,重在提升法官整体素质,以确保实现将宁夏法院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固化于制。
现阶段,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和《法官法》的深入实施,法官准入门槛不断提高,全区各级法院的法官素质较以往有了较大提升。但是,我们也应清醒的看到,由于受社会不良思潮和不良行为的影响,现实中我们法官的整体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尤其是在职业道德、宗旨意识、司法作风、司法能力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表现在工作上主要有:部分法官职业操守丧失、宗旨意识淡漠、工作中庸、懒、散、奢、拖,业务水平差、能力弱。凡此种种,都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更与宁夏法院精神背道而驰。因此,要弘扬好、践行好宁夏法院精神必须着重提升法官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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