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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化管理年”活动加强安全保卫相关制度

                                                                                                     值 班 制 度

为加强本院机关办公楼、派出法庭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院领导值班职责

(一)负责市、县党、政机关和上级法院等来文、来电的紧急公务办理、指导协调工作。

(二)负责对值班中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处置。

(三)负责监督检查本院各部门、大队领导和司法警察值班履职情况。

(四)负责来访、缠访、闹访以及群体上访人员接访和处置工作。

 二、庭、室、局领导值班职责

﹙一﹚负责对上级法院、市县党、政机关等来文、来电的紧急公务的接待,并及时向值班院领导报告。

﹙二﹚负责来访、上访、缠访、闹访的处置和接访,并将相关情况通知办案法官,共同做好息诉工作。

﹙三﹚负责值班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和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处置,并及时向值班院领导报告处置情况。

﹙四﹚负责监督检查值班人员在岗情况。

﹙五﹚负责院值班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司法警察大队领导值班职责

﹙一﹚负责检查司法警察、辅助司法警察值班在岗在位履职情况。

﹙二﹚负责与庭、室、局值班领导共同对值班人员的值班情况、交接班工作进行监督。

﹙三﹚负责按照值班院领导,庭、室、局值班领导对值班中发现的突发情况和突发事件进行安排部署,做好处置工作,并将处置结果及时向分管院长报告。

﹙四﹚负责做好法警大队的值班安排。

﹙五﹚负责法警大队值班中的其他事项。

﹙六﹚负责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司法警察值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院办公楼、派出法庭的安全保卫、安全检查和监视夜间视频画面的监控工作。

(二)负责对上级机关、领导和有关单位的电话接听,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三)接收紧急公文,及时传递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负责监督大门口夜间值班巡查工作,处置大门口的各类突发事件,并及时报告大队值班领导。

﹙五﹚大队遇有重大任务和特殊情况时必须听从大队领导指挥。

﹙六﹚完成值班院领导、值班庭、室、局领导和大队领导交办的其他紧急工作任务。

 五、辅助司法警察职责

(一)完成大门口的门卫值班、巡查任务。

(二)负责对外来人员进入院内的安全检查、登记工作,对外来人员要求会见法官或机关其他人员的给予积极联系,并经安全检查、登记后方可进入。 

(三)负责对大门口实行24小时值班和办公楼外围不间断的巡查。夜间值班每30分钟对办公楼外围进行一次巡查,并做好记录。

﹙四﹚大队遇有重大任务和特殊情况时,必须听从大队指挥。

(五)对夜间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和登记,禁止非本院车辆和非本院私家车辆及非本院工作人员进入和停放车辆。

﹙六﹚完成大队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立岗、门卫值班职责

(一)本院门卫值班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着装,警容严整,姿态端正,讲文明、讲礼貌,自觉维护人民法院的形象。

(二)值班人员遇有院领导和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单位主要领导出入本院时,应及时行举手。非本院车辆示意其不得进入院内。

(三)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非本院工作人员出入法院机关的规定,认真做好登记验证工作,及时与本院干警联系,不准将未履行登记手续的非本院人员及车辆擅自出入办公楼和院内。

(四)遇有群体上访时,门卫值班人员首先要稳定来访者的情绪,并及时了解情况,向法警大队带班领导汇报,配合做好疏导工作。

(五)对有缠访、缠诉、情绪激动和打横幅、敲锣、喊冤、辱骂等过激行为的上访人员,门卫值班人员要讲究工作方法,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并及时向信访接待和审理案件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对冲击法院机关、阻拦院领导车辆、威胁审判人员、伤害本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或采取携带危险物品企图自残、自伤、自杀的当事人,应先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并及时报告大队领导,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六)夜间值班人员从1800时接班(夏时1830)每30分钟对办公楼外围进行巡逻和检查,特别要加强对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的巡逻检查,遇有情况应果断处置,及时报告办公楼值班司法警察,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

(七)爱护值班室的公共设施,保持值班室卫生清洁。值班人员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并向接班人员介绍当班情况。接班人员接班时要检查值班记录和值班物品。如有损坏、丢失,接班人员要做好记录,写明原因,对故意损坏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七、值班时间

司法警察对办公楼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对立案大厅实行8小时工作日值班。

辅助司法警察对法院机关大门口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值班时间为早上8001800(夏时1830);对办公楼实行24小时值班。

 八、要求

(一)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携带必配的单警装备。

(二)值班人员对来访人员要态度和蔼、文明接待,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不允许态度蛮横粗暴。

(三)值班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严格遵守纪律,按时到岗,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允许非值班人员(含亲属)代岗。

(四)值班人员不得在值班时与他人闲谈、聊天或进行娱乐、赌博活动;不得酒后上岗或在值班时饮酒、酗酒;不得将无关人员滞留值班室。

九、值班责任追究

﹙一﹚值班院领导在值班中,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事故和不良影响的,向党组写出书面检查;造成严重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庭、室、局值班领导不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延误紧急公务处理的,向我院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做出书面检查;因值班时不在岗、不在位,不能接待上访、缠访、闹访或处置事件的,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诫勉谈话处理;造成严重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按照《党章》纪律处分第39条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6条予以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司法警察大队值班领导不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对大队值班管理不力、值班人员在值班中造成事故的,向我院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做出书面检查;在值班中对发生的突发事件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进行诫勉谈话;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党章》纪律处分第39条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6条予以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司法警察、辅助司法警察在值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追究责任: 

1.司法警察不认真履行职责,离岗、脱岗、睡岗一次的进行批评教育;两次扣除值班补贴200元;三次的当月值班补贴全部扣除。

辅助法警发生上述情形一次的,扣罚当月工资100元;两次的予以辞退,并不予办理辞退补偿。

2.法警不按时接班,误岗半小时以上一小时以内一次的批评教育,两次的扣除值班补贴200元;三次的当月值班补贴全部扣除。

辅助法警发生上述情形一次的,扣罚当月工资100元;两次的予以辞退,并不予办理辞退补偿。

3.法警在值班室进行娱乐、赌博、饮酒、酗酒、酒后上岗一次的批评教育,两次的扣除值班补贴200元;三次当月补贴全部扣除;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进行诫勉谈话。          

辅助法警发生上述情形一次的,扣罚当月工资100元,两次的予以辞退,并不予办理辞退补偿。

4.法警因在岗不尽责、失职或渎职造成事故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辅助法警给予辞退或追究法律责任,并不予办理辞退补偿。

5.法警因在岗不尽责、失职或渎职造成重大事故和严重后果的,按照法院值班制度和相关规定、大队值班制度和《党章》纪律处分第39条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6条予以处理,追究直接责任和法律责任。

对辅助法警给予追究法律责任,并不予办理辞退补偿。

十、本制度自201341日起执行。

非本院工作人员出入本院机关的规定

为维护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开展,防止意外事件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本院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院门卫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登记、安全检查手续,对未经登记和安全检查的外来人员,不得进入。

二、律师、案件代理人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凭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经门卫值班人员与所要会见的有关人员联系同意并先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三、案件当事人要求会见法官的,经门卫值班人员联系后,一律由法官在立案大厅或接待室接待。

四、本院因施工、维修等原因出入本院的,凭办公室办理的证件出入。

五、非本院车辆,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进入我院机关院内;干警个人车辆需自觉停至后院。

六、参加我院各类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等一律从审判大楼一楼经安全检查后方可进入。

七、参加会议或专门活动的外来人员,由负责承办具体部门的人员引领进入。

八、本规定自201341日起执行。

 

                                                                                            法院机关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为加强我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及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泾源县人民法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进入我院机关办公楼的非本院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工作由我院法警大队负责。

二、履行安全检查的司法警察人员,应按规定着装,佩戴必备的单警装备,警容严整,态度和蔼,举止端正,行为规范,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

三、安全检查的人员配备,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两人,受检人员多时应适当增加人员。对女性安检时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四、对公诉人、律师、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本院干警的家属、亲朋好友等要求进入我院机关的,严格按照《非本院工作人员进入本院机关的规定》执行。

五、安全检查采取安检仪器检测和手持探测仪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受检人必须经过本院安置的专门检测设备和检测通道。

六、下列物品不得带入我院机关办公楼或审判法庭:

1.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

2.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和其它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

3.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4.限制性物品,如:液体化妆品、矿泉水﹙仅对参加庭审活动的人员﹚以及其他不明液体等;

5.标语、横幅、张贴图画等宣传品;

6.其它可能影响我院机关办公楼和审判法庭秩序的物品。

七、下列人员不得进入我院机关办公楼、审判法庭:

1.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2.精神病和醉酒的;

3.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进行登记、预约的;

4.其他可能扰乱审判和办公秩序的人。

八、安全检查中,对检查有疑点的受检者,安检工作人员应进行询问,疑点排除后可予以放行;对有疑点的物品,安检工作人员要进行询问,同时对物品进行手工检查,疑点排除后应提示受检者取走自己的物品并寄存于存放柜中;对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应先行控制再询问。

九、对拒不接受安检,采取强行冲越行为的人,安检人员在讲明道理的前提下,可进行当场训诫;对具有危险行为的人,依照大队领导的指令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十、本制度自201341日起执行。

 

                                                                                                          法庭警卫工作制度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进一步规范我院机关各类庭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法庭警卫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审判长指令下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职务行为。审判长主持法庭审判活动,为庭审安全的总负责人;值勤法警负责人为直接负责人。 

一、值庭  

(一)各业务庭在确定了庭审活动的时间之后应至少提前三日将用警申请交法警大队,法警大队根据庭审活动的规模、类型、诉讼参与人的数量、场地条件等情况布署警力,同时主动与该案业务庭主审法官联系,了解案情,视案情制定庭审警务保障预案。 

(二)司法警察值庭时,应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使用警械和武器。按照规定着警服、佩戴警衔专用标志,警容严整,女司法警察不得浓妆、披发、戴饰物。值庭时应提高警惕,防止当事人自伤、自杀、行凶、脱逃等行为的发生。遇有突发事件,应按照审判长的指令,全力以赴,沉着应对,果断处置。  

(三)司法警察值庭时,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对旁听人员,值庭的法警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四)司法警察值庭时,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当事人,不得侮辱或变相体罚当事人以及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审判区值庭法警,应当站立于审判台侧面,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根据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坐姿。 

(五)值庭的司法警察接取、传递、展示证据时,应注意安全,传唤证人时,应当打开通道门,引导证人到达指定位置。 

(六)对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哄闹、侮辱、威胁、殴打诉讼参与人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值庭司法警察应按照审判长的指令当予以劝阻、制止,情节严重的,经审判长报请院领导批准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押解  

押解是司法警察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押至法庭接受审判后还押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押解分提押、法庭押解、还押三个过程)

(一)押解前,法警大队应着重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了解本案被告人的身份、人数等有关情况; 

 2、掌握被告人出庭顺序和出庭时间; 

 3、检查警械具和枪械; 

 4、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配备警力;

 5、做好应对被告人在庭审活动中可能出现意外情况的防范措施。

(二)司法警察提押被告人时:应依据法院出具的提押票逐个核对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住地等身份要件,并对被告人进行人身检查,提押时对被告人应使用戒具。 

(三)庭审过程中,押解司法警察应密切注视被告人的动态,如遇被告人哄闹法庭、行凶、自杀、自残或脱逃等情况时,应全力加以制服或抓捕被告人,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四)司法警察还押被告人时,应将被告人戴上戒具。如遇被告人亲属或群众围堵、围观,押解法警应严密控制被告人,待人群疏散后再还押。 

 三、看管

 看管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在人民法院羁押室或其他指定地点对被告人进行看守管理,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一)司法警察执行看管时,应提前检查羁押室各类设备是否完好、有无安全隐患等。 

(二)看管被告人时应密切监控被告人的举动,发现被告人在看管场所内有自杀、自残、传递信件、携带违禁物品、可疑物品等违章或不法行为时,要及时予以告诫并制止,同时向本案开庭的审判长和负责庭审警务保障的大队领导汇报。 

(三)对被告人在羁押室羁押期间有检举、揭发的要求时,看管法警应立即报告审判长和本案法官。 

(四)在看管时,应自觉遵守看管纪律,不得询问或随意谈论案情,不得辱骂、体罚、虐待或变相体罚被告人,不得谈论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五)未经批准,禁止允许任何人进入看管场所探视被告人或给被告人带食品及其他物品,或给被告人传递口信及将被告人提出看管场所;不准任何人在看管场所摄影、录音、录像和采访。

四、本制度自201341日起执行。

   

   

                                                                                                    法院机关与县公安局安全防范

                                                                                                         联防联动机制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我院安全保卫工作,加强与县公安局的密切联系,推动法院安全保卫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法(2011168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宁公(治)发(201045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法院机关与当地公安部门安全防范联防联动工作统一在我院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办公室、法警大队、立案庭负责组织实施。

二、法院机关成立与当地公安部门安全防范联防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由法院和当地公安机关(县公安局110报警台、香水派出所)组成,我院分管安保工作的副院长为组长,办公室、法警大队、立案庭、县公安局110报警台、香水派出所负责人为副组长,办公室设在法警大队。

三、法院机关安全防范联防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我院安全保卫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具体承担法院机关安全防范联防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事项和其他工作。

四、法院机关安全防范联防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互通信息,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法院机关安全防范联防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五、本制度自201341日起执行。

泾源县人民法院安全保卫领导小组

为加强我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及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泾源县人民法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拟成立我院安全保卫领导小组。

一、组  长  慕蓉

二、副组长  白玉亮 兰明堂 于光明

三、成  员  兰存宝 殷明福 秦军杰 马江春 马权良 王宝成  禹万金  奚而利  史有明 禹文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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