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源县人民法院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诉讼服务 司法公开 法院文化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泾源县人民法院->新闻中心->制度建设
泾源县人民法院请销假及考勤制度

第一章     

    为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规范全体干警的请销假、考勤行为,不断提高干警遵守纪律的自觉性,树立人民法院良好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泾源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院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请销假的内容

    一、年休假。根据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参加工作满5年的干警可享受年休假。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年休假时间为:工作满5年不满10年者,年休假为7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者,年休假为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者,年休假为14天。

    由外单位调入的人员或军转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作年限符合年休假规定,上半年到岗者,可以享受当年年休假;下半年到岗者,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年休假。

    干警脱产1年以上参加各类学校学习,一律不再享受年休假;毕业回单位的,从下一年度起享受年休假。

    各庭室要结合工作实际,干警的年休假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每年120日前将年休假人员年休假计划报院政工科,由院党组统一部署安排,院长审批。

年休假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度。双休日计入假期,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假期。

    二、公休假。公休假是指国家规定的双休日和节假日,包括:周六、周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

    三、探亲假。夫妻分居两地<两地相距150KM以上的干警,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时间为30天,享受探亲假,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配偶为军队干部<含武警>的干警,探亲时间可参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与父母不在一地<两地相距150KM以上>的干警,每4年可探望父母一次,时间为20天,探望父母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四、婚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干警,结婚时可享受婚假3天;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以上的可享受晚婚假20天。

    五、产假。女干警在生产期间可休产假90天;难产或24周岁以上的增休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和实际情况,可休假15--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可休假42天。

    女干警产假期满,确因身体原因仍不能正常上班的,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病休证明,履行病假审批手续。在此期间的福利待遇按病假规定执行。

男干警家属在生育第一胎时,身边无人照顾的,男干警可休假15天。

    六、事假。干警因私事需要请假的,每次不得超过3天,事假年累计不得超过本人年休假2倍天数。

    七、病假。干警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凭县级以上医院病休证明,履行病假审批手续。

    八、丧假。干警及配偶的直系亲属死亡、干警配偶死亡,可请丧假1--7天;特殊情况可请事假延续,但连续不得超过10天。

第三章  请销假规定

    一、请假必须由请假人书面申请,并逐级审批,不得越级请假和越权批假,不得口头请假、电话请假或托人捎话请假。

    二、干警请假。1日以上5日以内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批;6日以上由各部门负责人报主管领导签注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三、各部门负责人请假,1日以上5日以内由主管领导审批;6日以上由主管领导签注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四、院领导请假按照县委组织部《关于严格实行科级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的通知》〈泾组发(2006)12号〉规定执行。

    五、所有干警请假时,在按规定逐级审批后,将请假情况报政工科登记备查。

    六、请假期满后,请假干警应立即归院并及时在政工科销假,病假需持医院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结算单销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院或不按规定履行销假手续者,一律以旷工论处。

第四章    

    一、全院实行统一签到制度,每工作日上、下午上班时在院值班室签到,由政工、纪检监察部门实行AB岗负责监督。签到有效时间为上班前30分钟至上班时。

    二、必须签到后,方能外出执行公务。因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及因公外出、学习、抽调和院领导安排从事其他工作不能签到的,干警需写出书面说明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报政工或纪检监察室,部门领导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报政工或纪检监察室,党组成员报院长批准后报政工或纪检监察室备案。

    三、上班后30分钟以内到岗人员视为迟到,在政工科签到,30分钟以外到岗及未签到人员视为旷工;提前30分钟离岗的为早退,30分钟以上的为旷工。

    四、实行不定期抽查制度,每月不少于六次,对无正当原因的缺岗人员按旷工处理。

    五、严禁代替签到,违者按本制度第五章第三条处理。

    六、无正当事由不参加学习、开会、劳动等集体活动的以旷工论处。<以点名为准>

    七、各人民法庭的考勤由庭长负责,每月报结案件时将签到单送政工科。

    八、干警在休假期间的社会公休日按休假考勤,正常上班期间的社会公休日按公休考勤。

    九、考勤按出勤、病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旷工、迟到、早退等内容登记。请假的以请假条为依据,否则按旷工论处;旷工、迟到、早退,以签到登记和抽查记录为准。

    十、干警正常加班,由庭室领导加注意见报主管领导同意后,每天补助50元。

    十一、超出勤的干警,每天补助50元。

    十二、干警出差未正常休假的,返回单位后进行补休。

第五章     

    一、按时签到每天补助2元,按月兑现。

    二、迟到或早退每次扣罚20元,每月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累计5次的,记一个旷工日。

    三、对代签到者,每发现一次,扣罚代签到者日平均勤政廉政保证金并由政工和纪检监察室予以警示训诫。

    四、旷工者每次扣罚本人日平均勤政廉政保证金。连续旷工2次以上由政工和纪检监察室予以警示训诫,并按规定处罚。连续旷工15日或年累计旷工30日以上者,报有关部门处理。有两次以上旷工行为的干警,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不得立功受奖、不得评为优秀公务员。

    五、事假年累计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的,按实际超假天数扣发工作津贴;事假年累计超过7日,或病假年累计超过15日的,或事、病假年累计超过20日的,取消评先资格。一年内病休假累计达到或超过25天的,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年休假时间的,病假、事假相加超过35天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如果在当年已休年休假之后,病、事假天数累计超过本条规定的,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工伤除外。

    六、每月底,由政工科将请销假和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后,于次月5日前公布并按规定奖罚。

第六章    

    一、本制度适用于全院在职人员、临时聘用人员。

    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三、本制度由政工和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四、本制度未尽事宜由院党组另行研究决定。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试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制度等即行废止。

来源:责任编辑:
☆ 泾源县人民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泾源县人民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泾源县人民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泾源县人民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泾源县人民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泾源县人民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