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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人民法院印章管理制度

为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法院利益、保障司法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院各庭室及全院干警。

     二、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印章的保管

     1、我院公章由院长指定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人私章由财务室指定专人保管,各庭室印章由各庭室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各印章保管人员名单须报办公室备案。

     2、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庭室、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3、严禁干警私自将印章带出我院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写《印鉴使用签批单》,征得其庭室负责人同意,并经主管院长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办理。如确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写借据并载明印章使用用途后,经院长批准,方可带离我院。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4、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庭室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5、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6、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二)印章的交接

印章移交须办理交接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缘由、图样等信息。

    (三)印章的停用

     1、印章使用损坏;

     2、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三、印章使用

    (一)使用范围

     1、凡属以我院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以及法律文书等一律加盖我院公章;

     2、凡属庭室业务范围内的加盖庭室章;

     3、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加盖财务专用章。

    (二)使用程序

     1、印章使用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主管院长签发的文件、合同、法律文书等,印章管理人有权拒印。

 2、严禁在空白法律文书、证明及介绍信上使用印章。

 3、因工作特殊确需在空白法律文书、证明、介绍信上加盖印章时,须经主管院长签字同意方可。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主管院长及庭室负责人汇报用印空白文件的使用情况,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作废;已使用空白法律文书、证明及介绍信须报办公室备案。

     四、财务印章管理

     1、 二枚印章必须分开保管,不可一人同时保管使用,一般情况,财务负责人和会计各保管一枚印章。

     2、 上班时间,印章必须放在带锁的抽屉中,休息或离开位置时必须上锁;下班时印章必须放入带锁的柜中,不得随意摆放。

     3、印章带离财务室,必须进行登记,注明用途,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时报院长审批。

     4、印章加盖在非银行票据的纸质文件上时,必须报财务负责人审核,院长批准,并进行登记。

     五、违纪处理

         (一)违反以上规定者,我院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给我院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我院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印章保管员应将《印章使用签批单》保存好,每年底交办公室汇总存档。

     六、附则

     本制度自二〇一二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印章使用签批单

使用庭室

 

使用人

 

使用日期

 

    

 

部门负责人签字:

 

 

 

 

 

 

 

 

 

          

 

主管领导签字:

 

 

 

 

 

 

 

 

 

     

 

来源: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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