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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院财务行为,严格经费管理,加强队伍廉政建设,确保单位资金的使用和安全,保障和促进我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并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会计法》、《审计法》及财政部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务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全院干警服务的思想,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财务管理,当好家、理好财,做到帐目清楚,开支合理,并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审查。

第二条    加强对日常资金的收支管理,财务人员要按月计帐,经常分析财务、资产活动情况,搞好固定资产的登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按期编制计划,准确及时填送报表,按季度将单位的收支情况书面向院长及分管财务的领导汇报,每半年向全院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坚持会计和出纳分工协作、相互督促指导,会计负责各种会计的凭证、帐册、报表等编制、审核及上报工作,并督促出纳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出纳负责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加强存款、现金和空白支票的管理,及时核对银行存款,做到帐款相符,对库存现金要逐日盘点,做到日清月结、准确无误,对各种报销单据要严格审核,存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及时纠正,有权拒绝支付和报销,并督促会计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

第四条    财务审批执行一支笔签批制度,所有日常经费开支经分管财务院长签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单项开支超过3000元的必须报经党组讨论决定。

第五条    所有经费、资金往来一律经财务室收付。院里报销开支须持合法、有效的发票。待审批的票据必须由报销人签名,然后由庭室负责人签字,报主管院长签字,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审核,最后由主管财务的院长审批方可报销。财务人员对签批不全的票据应当拒绝支付。

第六条    各庭室需添置专用办公用品,庭室以书面申请形式提出,经办公室报院长批示,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完善财务签批手续。购置单价在5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经院长签批后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报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私自购买物品和报销。

第七条    各类文件、材料打(复)印统一在本院打印室打(复)印,部分文件、材料打(复)印,纸张和碳粉购置由办公室统一到指定地点打(复)印和订购。纸张、耗材、文具、低值易耗品等一般日常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计划购置和发放,庭室负责人统一到财务室领取并指定专人保管。

第八条    严格控制借用公款,杜绝个人无故拖欠占用。出差预借差旅费的,一律由主管财务的院长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门给予借款,否则不予借款。所借公款必须在限定期限内归还。出差人员必须在回单位后三日内报销相关差旅费用,差旅费报销应附齐各种单据并工整粘贴于“出差审批表”和“差旅费报销单”后。超出三日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逾期不还款由财务室从借款人的工资中扣除。

第九条    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差旅费实行“三控”管理办法,即控制出差时间、出差人员、出差费用。出省的出差人员必须经院长批准;自治区内出差人员由各庭、室负责人指派,报经分管副院长同意;各庭、室负责人出差必须经院长审批。

第十条    本着精干、节约、高效的原则,院机关召开规模较大的会议经费的开支应由办公室按参会人员、会议天数,做好预算,将经费预算方案,报经分管财务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    报刊、杂志、专业图书资料的订购,由办公室汇总报院长批准同意后组织订购,经费支出由分管财务的院长签批。

第十二条    所涉及的各类活动的其它经费的开支,即妇女、党团员、老干部因专项活动需要,提出的活动经费申请,应按一事一报的原则,活动的经费由组织活动部门事先做好经费预算,以书面形式报经院长批准,由办公室统一办理,相关财务手续由分管财务的院长签批。

第十三条    诉讼费、执行费、罚没款由各业务庭负责收取,按月报财务室汇总,经结算后一律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本院干警因工作调动,应主动归还公物、偿还债务,待交清财务手续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应由主管财务的院长指定人员代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收取截留、私分、挪用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直接行为人和有关责任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情况,经予批评教育、经济退赔、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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