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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诉至法院索“欠款”,法官明察秋毫驳回诉请

   近日,泾源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7年6月,马某某打算从伍某甲处借款2万元,伍某甲要求马某某提供保证人担保,马某某遂找来朋友伍某乙为其担保,但当马某某在伍某甲事先拟好的格式借条上写上借款2万元并签名后,伍某甲未让伍某乙在担保人处签字,而是让伍某乙在另一张借条上也写上借款2万元并签名,伍某乙在未仔细阅读借条内容的情况下在借条上签名,后伍某甲向马某某实际出借18800元。2018年3月,因马某某未按期向伍某甲偿还该借款,伍某甲起诉马某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2万元。后经本院调解,马某某同意向伍某甲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万元。并经本院强制执行,马某某向伍某甲还清了上述借款。

  同年7月,伍某甲又以伍某乙从其处借款2万元为由起诉至本院请求伍某乙偿还借款2万元,并提交伍某乙向其出具的欠条作为证据。开庭时被告伍某乙答辩称其并未从伍某甲处借款,该借条系其为马某某的2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时应伍某甲要求在其事先拟好的借条上签字的,但伍某甲坚称该笔借款与马某某的借款无关。此时案件陷入真伪不明的僵持状态,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决定主动调查事实真相,并先后通知马某某出庭作证、依职权调取伍某甲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相关材料。在综合进行判断分析后,根据原告伍某甲提交的由马某某和伍某乙签字的借条内容、日期一致,且能够与马某某的证人证言、伍某乙的陈述答辩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最终认定原告伍某甲和被告伍某乙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并判决驳回原告伍某甲的诉讼请求。收到判决后原告伍某甲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近年来,泾源县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情日益复杂,各种套路贷、非法债务合法化、虚假诉讼、债务人下落不明或拒不出庭的现象层出不穷,甚至部分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给该类案件的审理带来不小的难度。针对此种情况,泾源县法院通过拓宽送达渠道、严格审查存疑证据、加强案件讨论等各项措施,妥善审理此类案件,为县域经济良好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法官提醒公众,在民间借贷中,只有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的本金和年利率不超过24%的利息受法律保护,“高额息”、“砍头息”、赌债等非法债务均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借款人在签订借条、担保人在签订保证书或在借条上签字时应仔细阅读内容,切不可盲目签字,以免陷入对方套路,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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