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泾源县法院审结申请人某银行泾源县支行与被申请人王某、程某实现担保物权案,并作出终审裁定。该案系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受理的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2015年1月30日,王某、程某夫妻二人与某银行泾源县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及《不动产抵押合同》,约定由王某、程某以按揭方式从该银行借款20.9万元用于购买某小区住宅商品房一套并以该套房屋作抵押担保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王某在偿还了10437.08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因欠下巨额外债而下落不明,程某亦未向银行偿还剩余借款,某银行泾源县支行向泾源县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由于该案是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承办法官于受理后五日内及时向被申请人王某、程某送达了申请书及证据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查阅了大量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其他法院适用该程序的典型案例,同时严格审查借款合同、房屋产权证书、他项权证书等相关证据,认真仔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王某、程某从申请人某银行泾源县支行处借款的事实清楚,签订抵押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已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法有效。因二被申请人不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的违约行为已满足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且双方无实质性争议,故应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王某、程某用于担保的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二人欠申请人某银行泾源县支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据办案法官介绍,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特别程序,相对于以往适用普通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更注重案件审理的时效性、诉讼成本的集约性,既保障了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节约了诉讼资源。
该案件的成功审结将对该类型案件的妥善处理和有益探索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和宣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