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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法院审结四起涉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案件

近日,泾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四件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依法分别对七名被告人判处六个月至十二年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兰某甲于2016910日至10月期间,多次在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的山上,使用铁丝套、刀片等作案工具,捕杀林麝8只,获取麝香包8个;被告人兰某乙在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的山上使用尼龙绳套捕杀4只林麝,获取4个麝香毛包;被告人兰某甲、兰某乙还于201610月份在陕西省眉县被告人陈某某的家里,收购2个麝香毛包、100余克麝香粉末,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1226日投案自首。被告人兰某丙、兰某丁分别捕获两只红腹锦鸡;被告人冶某某捡到被捕兽夹夹伤腿的苍鹰一只出售给被告人马某某。红腹锦鸡、苍鹰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林麝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兰某甲、兰某乙、兰某丙、兰某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国家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法规,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中被告人兰某甲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兰某乙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兰某甲、兰某乙、陈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被告人冶某某、马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某甲、兰某乙、兰某丙、兰某丁、陈某某、冶某某、马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兰某甲、兰某乙、兰某丙、兰某丁、冶某某、马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首成立,应当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兰某丙、兰某丁、陈某某、冶某某、马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实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兰某甲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兰某乙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兰某丙、兰某丁、陈某某、冶某某、马某某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二年的不等刑期,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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