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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调解促履行 案结事了免执行
  本网讯(庞红霞)近日,泾源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从双方矛盾焦点入手,圆满化解纠纷,被告伍某某当庭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某购车款2400元,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2019年,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伍某某达成口头买卖合同,原告李某某将一辆脱审一年之久的拖车以4000元低价卖与被告伍某某,伍某某向李某某支付了部分购车款1000元。后被告伍某某在驾驶该拖车上路期间被泾源县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处,将涉案车辆予以没收。现伍某某以李某某向其出卖车辆时未随车交付车辆行驶证为由拒不支付剩余购车款,原告李某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伍某某向其支付剩余购车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经过详细调查了解到该买卖合同存在一定“瑕疵”,脱审车辆无法正常上路行驶,原告李某某在出卖该涉案车辆时已向伍某某说明了车辆脱审情况,且以低价予以出售,不向伍某某随车交付车辆行驶证的原因也是怕其驾驶脱审车辆上路行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的除外”之规定,被告伍某某明知该车辆存在问题,仍坚持低价购买,且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违法驾驶涉案车辆上路行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最终,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说与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均愿意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兑付2400元购车款,为该起纠纷画上了圆满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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