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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房款未交房,法院判决须退钱
  在第四十一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泾源县法院宣判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向原告秦某返还购房款8万元并赔偿损失。

2018年4月,某房地产公司在泾源县开发建设了某小区并向社会发出预售公告,秦某闻讯与该公司协商购买期房事宜并与该公司签订《置业计划表》一份,约定秦某预购该小区的一套房屋,待房屋竣工后由某房地产公司向秦某交房,秦某于当日向某房地产公司交纳预付房款8万元。2020年,该房屋完工后,某房地产公司却未向秦某交房。2023年2月,秦某去看房时得知某房地产公司已将房屋另售给他人。于是秦某以“一房二卖”为由将某房地产公司起诉至泾源县法院请求返还房款8万元并赔偿房款一倍的损失8万元。

泾源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收取原告秦某预付购房款后,应当依照约定在房屋完工后向原告秦某交付房屋。现因被告未向原告交付房屋且已经无法交付的情况下,其应向原告返还购房款8万元,但因原、被告之间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尚不构成“一房二卖”的违约行为,但考虑到被告逾期交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客观存在,其应自逾期交房之日按照本金8万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支付利息。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的成功处理,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当事人的感谢。

法官提醒公众,近年来,我县新建商品房小区较多,商品房交易频繁,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时应当及时与开发商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房屋位置、建筑面积、房屋价款、交付时间及日期、供水、供电、供热、绿化等配套设施的交付承诺,以及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解决争议的办法、违约责任等,以便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合同如期有效履行,让群众能够放心买房、满意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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