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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法院审结首例串通投标罪案件

“现在开庭!”,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泾源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单位某公司、被告人李某串通投标罪一案。泾源县部分单位代表受邀旁听案件审理。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被告单位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李某在网上看到泾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第二阶段工作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后,为了能中标该采购项目,其联系宁夏某公司、西安某公司、湖南某公司负责人并借用上述三家公司的资质、CA锁等资料报名参加投标,被告人李某在投标过程中操控了上述三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并安排工作人员分别为上述三家公司制作并上传了投标文件,被告人李某为四家公司投标该项目缴纳了投标保证金,后被告单位某公司在该项目的投标中以945万元的价格中标并实施该采购项目,宁夏某公司、西安某公司、湖南某公司将投标保证金返还给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李某。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向被告单位支付工程款567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公司、被告人李某借用多家公司的资质、CA锁等资料用于泾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第二阶段工作政府采购项目的“围标”,操控投标报价并最终中标案涉工程,中标项目金额达到945万元,违背公平原则,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自动投案且认罪认罚的事实,本着保护市场主体、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故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判处被告单位某公司交纳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李某免予刑事处罚。

该案系泾源县法院受理的首例串通投标罪案件,该案的成功审结,既有力地打击了在工程建设领域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又兼顾经济发展大局,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还填补了泾源县法院在该类案件审判经验上的空白,为今后该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参考和指导。

法官提醒公众,随着近年来基础建设工作的不断推进,工程项目数量较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希望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能够切实遵守《招标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招、投标及承包、转(分)包流程,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向好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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