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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一学生贪图小利获刑

  明知出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却因抵不住金钱的诱惑,最终使自己身陷囹圄。近日,泾源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14750元依法予以没收。 

  2021年10月,于某某通过“蝙蝠”聊天软件认识了昵称为“信誉学府小课堂”的人,“信誉学府小课堂”让于某某帮其收购电话卡,每张电话卡收购价格600元,并让于某某帮助其操作GOIP设备(拨打电信诈骗电话的插卡机),承诺每小时支付于某某300元报酬,于某某按照“信誉学府小课堂”的要求每天按时操作GOIP设备。后于某某将GOIP设备操作方法教给马某(另案处理),由马某实施操作GOIP设备,于某某每天支付马某1000元报酬。期间于某某为了保障GOIP设备正常运行,从丁某等人手中大量收购手机卡共计44张,收购价格为每张电话卡300元至500元不等。经查,于某某共获利14750元,马某共获利5500元。2021年12月18日,“信誉学府小课堂”伙同其他电信诈骗分子利用于某某提供的电话卡冒充京东客服实施诈骗犯罪活动,造成西安市周至县何某被诈骗18099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通过收购电话卡、操作GOIP设备的方式为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法院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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