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源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当庭判处被告人买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经审理,法庭当庭查明以下事实:2022年1月9日、12日,被告人买某先后两次来到泾源县某商行,以借口买东西为由,趁店主不备盗窃该商行内各类香烟共计十四条,价值6662元。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666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买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结合其认罪认罚并坦白自己的罪行,以及能够积极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盗窃所得的部分香烟予以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的事实,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买某当庭表示不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近年来,泾源县法院采取多项举措提高案件当庭宣判率,对一些案情简单、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或者事实清楚、标的额不大的民事案件做到审理后当庭宣判,一方面提高了审判工作透明度,推进了公正司法、阳光司法,另一方面改善了法官当庭不敢判、不想判、不愿判的现象,提升了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及法院公信力,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