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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他人苗木款拒返还,法院明察秋毫主持公道

  2011年5月,泾源县某村村民喜某甲与邻村村民喜某乙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喜某乙将其10亩承包地经营权出租与喜某甲,并约定租金为每亩每年500元,租赁期限自2011年5月至2021年5月。喜某甲一次性支付了租赁费后在喜某乙的承包地上种植了樟子松等树苗。2020年4月,泾源县黄花乡人民政府与喜某甲约定由喜某甲限期清理其种植的樟子松后,由乡政府给予每亩2500元补偿款,后喜某甲将种植在喜某乙承包地上的樟子松予以清理。2021年3月,黄花乡人民政府将2.5万元补偿款打入了喜某乙账户内。喜某甲要求喜某乙向其返还该苗木补偿款时,喜某乙以喜某甲租地时给其造成损失,应当扣除损失后只同意返还6000元。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喜某甲遂将喜某乙起诉至泾源县法院请求喜某乙向其返还该款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苗木补偿款系人民政府对苗木种植户清理苗木后的经济补偿,该款项应当属于案涉苗木所有人即原告喜某甲所有,被告喜某乙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取得该补偿款后应当支付喜某甲。喜某乙在收到该补偿款后未支付喜某甲的行为使得喜某甲遭受了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之规定,喜某乙应向喜某甲返还取得的不当利益2.5万元。被告喜某乙提出原告喜某甲未恢复土地原状且未及时向其返还承包地经营权导致其产生经济损失的答辩意见,因喜某乙并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且该答辩意见系双方承包地经营权出租合同所产生,系另一法律关系,其可就此与原告协商解决或另行起诉,故本院对被告的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泾源县人民法院遂判决由喜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喜某甲返还苗木补偿款2.5万元。收到判决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苗木补偿款。 

  近年来,针对辖区内出现的众多土地承包方与土地承租方因为苗木征收补偿款而发生纠纷,苗木所有人的权益屡屡受到侵害的现象,泾源县法院多措并举,切实维护了苗木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一是通过公正裁判,明确保护苗木所有人合法利益;二是通过在当事人所在乡村广场等公共场所巡回审理该类案件,以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三是及时向苗木征收机关发送司法建议,向其说明苗木征收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其正确发放苗木补偿款,从源头上减少该类纠纷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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