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源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
2020年5月某日凌晨,被告人马某在泾源县某乡农贸街驾驶二轮摩托车时,因视线不佳且对前方路面情况观察不清,将行走在路上的被害人于某撞倒受伤,后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泾源县交警大队认定马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某无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其应以交通肇事罪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马某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泾源县法院采取多项举措提高案件当庭宣判率,对一些案情简单或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或者事实清楚、标的额不大的民事案件进行当庭宣判,一方面提升了审判工作透明度,推进公正司法、阳光司法,另一方面改善法官当庭不敢判、不想判、不愿判的现象,提升了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及法院公信力,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