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源县人民法院六盘山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转让(买卖)土地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2011年6月份,被告马某某与原告李某之父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约定将位于大湾乡苏堡村7亩承包地以每亩1000元价格转让(买卖)给被告马某某经营、使用,被告马某某支付给原告李某之父土地转让费7000元。2019年9月份,原告之父因故去世,原告李某准备耕种该土地时,被告马某某阻挡,双方发生纠纷。原告李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其父与被告马某某签订的土地转让(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地。
案件受理后,经法官现场讲法、说法,双方当事人认识到村民所承包经营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是不能买卖的,村民私下买卖土地是违法的。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官依法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合同,被告马某某表示返还原告5亩承包地,原告李某当场返还给被告马某某土地转让费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