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1日泾源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德明敲诈勒索,被告人马德明、马德科、咸永祥妨害作证,被告人马德明、马德科、咸永祥、于小莲非法采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6月间,被告人马德明以其修缮了前往华兴梁护林点的原有道路为由,强行向秋千架林场索要4000元现金。2015年,固原市公安局六盘山国家森林分局在立案侦查马德明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的过程中,被告人马德明、马德科、咸永祥指使多名证人作伪证,导致该案的主犯马德明逃脱法律追究。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马德明伙同被告人马德科、于小莲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私刻公章、购买铲车,先后在泾源县黄花乡庙湾村庙湾梁、井底梁租用庙湾村村民土地,非法开采建筑用砂,经鉴定,其经济价值约137.06万元。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咸永祥为了帮助被告人马德明逃避法律追究,与马德明事前通谋,顶替被告人马德明接受行政机关对其非法采矿罪的行政处罚,并向司法机关作伪证,包庇被告人马德明的违法犯罪行为。
另查明,被告人马德明在担任庙湾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还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指使咸永祥等人殴打村民、强行租赁、占用村民土地等违法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德明在担任泾源县庙湾村村支书期间,纠集被告人马德科、咸永祥在庙湾村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马德明为首的恶势力,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管理秩序和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当对被告人马德明、马德科、咸永祥从严惩处。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以被告人马德明犯敲诈勒索罪、妨害作证罪、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马德科、咸永祥犯妨害作证罪、非法采矿罪,被告人于小莲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本案是泾源县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依法惩处的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也是泾源县扫黑除恶专项斗取得的一项重大战果,体现了泾源县党委和政府,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硬仗的决心。对被告人马德明、马德科、咸永祥等人涉恶案件的依法惩处,有效震慑了犯罪分子,净化了社会环境,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增强了人民群众与违法犯罪活动做斗争的勇气与信心。